5月6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9件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借助無人機航拍、群眾舉報、“雙隨機”檢查、網絡搜索、部門聯動等方式發現線索,加強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聯動配合,深入挖掘違法犯罪鏈條,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一、河北省衡水市喬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廢舊電瓶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至5月,河北省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安平縣分局(以下簡稱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在危險廢物排查整治期間利用無人機發現張舍村某私人養豬廠內存放有可疑廢品,執法人員前往調查時養豬廠大門緊閉、無人應答,遂向附近村民宣傳了生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制度相關內容,鼓勵知情村民積極提供環境違法線索。
2021年6月24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張舍村存在非法處置廢舊電瓶并外排電解液的情況,安平生態環境分局立即聯合安平縣公安局前往調查。
經查,舉報地點即為原先無人機發現的養豬廠。養豬廠內有一玻璃鋼存儲池,存有約5噸舊電瓶拆解電解液,玻璃鋼存儲池滿后,未經處理的電解液通過塑料管和抽水泵排入廠區東南角的旱廁內,現場檢查時有一人正在拆解廢舊電瓶。同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將未拆解及拆解后的廢舊電瓶與電解液妥善轉移貯存。根據《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安平縣分局生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對舉報人獎勵10,000元。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喬某等人非法處置廢舊電瓶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7月12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移送至安平縣公安局,安平縣公安局于當日正式立案。安平縣人民檢察院于11月26日依法向安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計劃就案件生態損害賠償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啟示意義】
在危險廢物非法排放、傾倒、填埋、處置等案件頻發的城鎮、農村、非工業區等偏僻區域,有針對性地宣傳舉報獎勵制度可以有效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依靠人民群眾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平。
二、山西省長治市孫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日,山西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簡稱潞城生態環境分局)接到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下簡稱潞城公安分局)線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廠內非法傾倒“低餾分”工業廢液,潞城生態環境分局和潞城公安分局執法人員立刻開展摸排調查,發現店上鎮赤頭村原福興化工廠的焦油儲存池內殘留有少量淡黃綠色不明液體,儲存池未做防滲處理;另史回鎮金通焦化廠廢水收集池內有淡黃色不明廢液。經鑒定,上述兩工廠池內液體屬于液態廢物,均為危險廢物(HW39含酚廢物)。
經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上述工業廢液由孫某某伙同牛某某、秦某某以給“好處費”的方式聯系潞城區郭某某、辛某某、張某某3名當地人尋找地點傾倒。至案發時,傾倒于店上鎮赤頭村原福興化工廠焦油儲存池化內約1800噸的廢液已基本滲漏至外環境。經鑒定評估,非法傾倒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為1400余萬元。史回鎮金通焦化廠廢水收集池內的廢液在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局、屬地鎮政府和當事人全程監督下,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過磅稱重后妥善處置,共計160.12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潞城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至潞城公安分局立案查處。2022年1月25日,潞城區人民法院對潞城區本地3名聯系傾倒場所人員作出刑事判決:郭某某、辛某某、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4萬至1萬元不等。
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潞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河南省新鄭市鑫正樹脂有限公司及其29名涉案人員(包括駕駛員、押運員)向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啟示意義】
執法過程中,針對未知來源液態廢物,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嚴格區分“廢水”和“廢液”。開展檢測鑒別后,針對具有危險特性的,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等科學分類,便于合理、合規處置。
三、浙江省杭州市二十六家鋼管租賃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廢礦物油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對浙江美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近三年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廢礦物油轉移量為零,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的廢礦物油最終去向為鋼管租賃公司。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與浙江省公安廳違法線索互通共享協作機制,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將這一涉嫌違法行為線索通報杭州市公安局。
經查,杭州市鋼管租賃行業存在非法使用廢礦物油涂刷卡扣、螺釘等部件以防銹翻新的行業潛規則,機械廠的廢礦物油由專人收購后運往收集暫存處理窩點,鋼管租賃公司從窩點處長期購買廢礦物油。經溯源排查,線索共涉及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包括杭州富陽明盛鋼管租賃服務部、杭州臨安聞達鋼管租賃站等26處非法處置廢礦物油窩點。各窩點涂刷作業區場地未采取硬化和防滲措施,經采樣檢測,土壤樣品中的石油烴等指標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對應限值,該非法處置行為造成環境污染。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相關單位非法處置廢礦物油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6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屬地公安機關。杭州市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公安局分局于當日正式立案偵查。截至12月上旬,杭州市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人民檢察院已對55人提起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各地生態環境局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工作有序開展。
【啟示意義】
“雙隨機”是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日常執法檢查的主要手段,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可疑線索進一步深挖調查,可以發現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線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四、福建省福州市朱某某等人涉嫌利用廢棄礦坑跨區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福清生態環境局)接群眾反映稱福清市某廢棄礦坑內被傾倒疑似工業固體廢物。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勘察,發現廢棄礦坑內水體呈淡藍色,伴有刺激性氣味,現場有灰色粉末遺留。福清生態環境局商請公安機關介入調查。
2021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查明涉案灰色粉末來自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疑似涉及危險廢物跨市轉移。同日,福清生態環境局向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提請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介入。經查,涉案固體廢物為福建佰意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鋁渣提煉鋁錠產生的二次鋁灰,自2021年5月11日起該公司已轉移約100噸至福清市。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二次鋁灰屬于危險廢物。
事發后,福清生態環境局立即配合當地鎮政府開展礦坑封閉、周邊飲用水監測、礦坑廢水防溢出等環境應急工作,并主動與當地新聞媒體對接,通過省級電視臺、當地報紙等媒體加強宣傳報道,并會同當地鎮政府逐戶走訪周邊群眾,避免引發恐慌。目前,福清生態環境局正在委托編制生態治理和修復方案,生態修復和損害賠償等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之后開展。福清市人民政府組織專題會議研究,由市財政先行墊付應急處置費用開展生態治理和修復。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朱某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6月1日,福清生態環境局將該案正式移送福清市公安局,并抄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福清市公安局于當日刑事立案。7月,福清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11月3日,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啟示意義】
面對固體廢物傾倒等環境突發情況,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除配合屬地政府加強環境風險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外,可通過與地方媒體及周邊群眾溝通,加強宣傳報道,加大信息公開,多渠道保障周邊群眾合法權益。
五、河南省濮陽潤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河南省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梳理早期查處非法酸洗減線油類案件時,通過工商注冊和環評文件發現濮陽潤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環評為倉儲轉運項目,無生產工藝,但自2020年以來采購了大量硫酸。經調查,該公司私自增加硫酸白土洗油工藝,涉嫌使用硫酸非法精制減線油,該工藝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HW34廢酸類及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類危險廢物。
2021年6月1日,執法人員發現涉案公司用貨車將產生的疑似危險廢物外運至某油田公司附近一院內,疑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6月2日,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商請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介入調查并組成聯合專案組。當日,涉案公司再次外運疑似危險廢物時,專案組立即前往現場,發現院內堆存有約100噸混黑色膠狀物質的土堆、42個酸洗油渣噸包、8個噸桶和1個廢白土噸包,經鑒定,均屬于危險廢物。目前,濮陽縣人民政府已妥善處置涉案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濮陽市生態環境局致函濮陽縣人民政府依法關閉涉案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6月3日,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于當日正式立案,并于6月4日將3名涉事人員刑事拘留。目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已投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啟示意義】
環境污染類案件往往具有鮮明的行業特色和典型物質特征,執法人員可據此結合辦案實際,進一步發現摸排出更為隱蔽的違法線索,從而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六、廣東省佛山市趙某某等人涉嫌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廣東省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發現有人發布收購廢包裝桶視頻,結合辦案經驗和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懷疑該短視頻背后涉嫌存在一條非法收購、處置廢包裝桶的犯罪產業鏈條,并立即將線索報轉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指定屬地佛山市高明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高明區公安分局)開展偵查。
經查,趙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佛山市高明唐采涂料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國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購盛裝過生產原料和化工產品的廢包裝桶,通過露天倉庫中轉,后運至肇慶市高要區的加工廠進行清洗和噴漆翻新?,F場檢查發現,場地裸露土壤明顯可見藍色油漆覆蓋,涉案包裝桶供應企業的危險廢物產生及轉移記錄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2021年7月至9月,高明區公安分局聯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高明分局,在佛山市和肇慶市對非法處置廢包裝桶案件同步收網,共查封窩點2個,涉案企業2家。經鑒定,加工廠現場的貯存池廢液、桶裝廢液及部分廢空桶均屬于危險廢物,共約3.2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的規定,趙某某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8月15日,高明區公安分局立案。11月30日,高明區公安分局將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月7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啟示意義】
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各類盛裝化工原料或產品等物質的廢包裝物,產生單位要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2019)等文件主動識別或委托鑒定廢棄包裝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廢包裝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妥善進行貯存、收集、轉移、利用和處置等。
七、重慶市永川區謝剛矸磚廠涉嫌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7日,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永川支隊)接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將一車含油廢物傾倒在重慶市永川區一山溝里。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檢查,在舉報地點發現大量含油廢物。
經查,涉案固體廢物為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井下作業分公司位于四川省武勝縣合深4井項目試氣作業產生的含油泥漿(油基巖屑)。項目實際負責人楊某和安全員周某某將含油泥漿的處置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重慶國浩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后,經層層轉包(均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重慶市永川區謝剛矸磚廠鄔某某、彭某某傾倒約34.55噸泥漿于該山溝中。此外,鄔某某還從其他地方運送了18.38噸的含油泥漿傾倒于謝剛矸磚廠的土坑中。經鑒定,兩處含油泥漿均屬于HW08類危險廢物。
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簽訂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永川支隊多次配合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赴四川省武勝縣、威遠縣、內江市等地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
【查處情況】
1.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2020年8月7日,永川支隊將案件移送至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2022年1月17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鄔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1天,并處罰金2萬元;彭某某、楊某、周某某等涉案7人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拘役3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1萬元。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
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局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向相關賠償義務人追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744,919元,并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生態修復。目前,兩處危險廢物傾倒地塊均已完成修復并通過驗收。
【啟示意義】
建立跨省級行政區域生態環境執法聯動機制和警務合作機制,可以在跨區域間形成打擊層層轉包異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的合力,保障案件順利移送和偵查。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及時追繳損害賠償金,推進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八、陜西省安康市家振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8日,陜西省安康市生態環境局接群眾舉報稱安康市家振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疑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5月19日,安康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非法拆解廢鉛蓄電池,其生產區內有大量正在拆解的廢鉛蓄電池,經稱量核實,共有廢鉛板66.77噸。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已根據《安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安康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5月21日對該公司生產區內違法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廢舊鉛蓄電池)進行了轉移扣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非法拆解廢鉛蓄電池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5月26日,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6月1日,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立案。8月26日,安康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至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已將案件定為督辦案件。
【啟示意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廢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需關注收集難的危險廢物,推動廢鉛蓄電池試點工作,強化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信息化監管,規范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
九、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廢油泥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日23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以下簡稱靈武生態環境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車輛在靈武市馬家灘鎮一荒沙地上非法傾倒廢油污泥。靈武生態環境分局立即會同靈武市馬家灘鎮派出所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檢查,并于6月3日凌晨3時許,發現一處廢油污泥傾倒點,現場有刺激性氣味。
6月3日上午,為進一步摸清傾倒現場情況,靈武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聯合馬家灘鎮和靈武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再次趕赴現場勘查,發現傾倒物為90余噸的黑色粘稠液體,占地面積約100平方米。靈武生態環境分局立即向銀川市公安局報案,并向靈武市政府和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匯報情況。
經查,傾倒物來源于寧夏華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產生的廢油泥。2021年5月30日,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某代表公司與張某甲簽訂協議,約定張某甲租賃該公司油罐并清理罐內沉積物。2021年6月1日至2日,在張某甲及張某乙的帶領下,郭某某等4人駕駛車輛將共計98噸油泥傾倒于靈武市馬家灘鎮。經鑒定,傾倒的油泥屬于危險廢物。
為避免污染進一步擴散,靈武市政府、靈武生態環境分局和靈武市公安局立即開展應急轉移處置工作,現場共清運處置廢油泥和污染土壤約150余噸。案發后,寧夏華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李某某分別承擔危險廢物緊急處置費用20萬元和12萬元。
【查處情況】
1.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靈武生態環境分局將案件線索移送銀川市公安局。2022年2月18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寧夏華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12萬元,主犯李某某、張某甲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其余6名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9個月不等的刑期,適用緩刑,并處罰金2萬元至5000元不等。同時,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對適用緩刑的6名從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
案件審理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向銀川鐵路運輸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案件承辦人調解,寧夏華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張某甲等人全部自愿繳納了生態修復費用,公益訴訟起訴人的目的實現,撤回了公益訴訟。
【啟示意義】
對環境污染違法地點較為偏僻的案件,線索來源和后期順利查辦離不開附近的群眾。對于經查屬實的舉報線索,地方政府等部門應及時對接聯動,參與現場檢查、密切配合并保護、固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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